139-4004-1317

159-0449-5858

您现在的位置是:刑事辩护维权网>法律知识>正文

如何理解“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”

来源:网络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7-04-10

  “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”的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第一,在主观上,犯罪嫌疑人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,即不论出于何种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。第二,在客观上,犯罪嫌疑人要有自动投案的客观表现,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。

  1、从主观上讲,犯罪嫌疑人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,即不论出于何种投案动机,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。

  2、从客观上讲,犯罪嫌疑人要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,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,如在投案自首之前准备钱物,妥善安排后事,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现场、抢救被害人等待警方到场等,当确有证据充分证明其有为投案而作准备的行为表现,才可认定准备投案。

  3、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自动投案行为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,也就是说,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及时介人,犯罪嫌疑人将会实施向有关机关主动投案的行为。

  4、上述要点必须有证据证实。


添加微信×

扫描添加微信